律师:申诉与申请再审有什么技巧?
2018-10-31 23: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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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诉与申请再审有什么技巧?

  申诉与申请再审技巧

   主席说: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李克强总理说:腐败是人民政府的天敌。

  我们最大的腐败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与人民群众之间不是内部矛盾,而是敌我矛盾。有贪必反、有腐必惩,让反腐败的刀子更锋利些吧!当事人依法申诉请求再审,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反司法腐败措施。但申诉难、再审难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法、司法机关要维护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严肃性;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错误的裁判,且对错误裁判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错误裁判除有新的证据外,都是原审判人员,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因此,要在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解决申诉难的问题上找到一个平衡点,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再审制度,将“宽进严出”原则贯穿于其中。不能使申诉再审无限制,造成生效裁判,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对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者实体上存在严重错误的生效裁判,要畅通渠道,依法纠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在申诉再审的制度上进行有益的改革和完善。 再审之诉,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发展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诉讼程序,规范、畅通申请复查的渠道,使再审诉权化、程序化。规范再审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次数、范围、时限,使再审程序围绕诉的体系建立。构建申诉、再审之诉来强化当事人发起再审的权力。因而,再审应当具备如下技巧及心态:

  1.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这时一场费时、费力、费精神的斗争,要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

  2.依法上访,不要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达到目的。不要在非正常信访的(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馆、中央首脑居住)等地方散发申诉材料及有过激行为:如长跪不起,写血书,自残之类。不要越级上访。有些人往往觉得,地方上解决不了的事,就直接上北京;到了北京自然会得到一个更有威慑力的命令。便越级上访。但是,中央的司法资源是如此的有限,满足不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正义需求。

  3.理解。必须有如下精神:即能够去爱而不渴求被爱,去理解而不渴求被理解,去原谅而不渴求被原谅。因为只有去爱,才会被爱;去给予,才会得到。做到这一点,来访人许多想不通的问题便能想通了。

  申请人应当理解:不能解决全部矛盾和问题;我国法制不完善,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法律还没有准备好。

  申请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安检?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深刻的地方。申请人来到法院时其情绪是复杂的,有对社会的失望,有愤满、伤心和悲痛,有对公平、公正、正义的最后一丝希望。当诉求无法满足时,可能出现非正常的举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实施的危害性,远远高于正常人。

  为什么最高法院对于材料要求如此严格?法律每作出一个结论都需要证据。证据上的瑕疵会导致无法认定某些应当被认定的事实。

  必须写明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当事人应尽可能为法官提供方便,让法官很辛苦的寻找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显然无助于实现再审申请人的利益。

  4.理性。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来访人想达到其任何一个目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事实,即有证据;二是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诉求,肯定不会被支持。比如,有些文革受害者主张数百万人民币的国家赔偿。申诉人是希望有一个更高的权威部门,能够下达强制力的命令,改变自己原本力量弱小的格局;是希望增进自己的利益,减损另一方的利益。司法程序一旦启动,所有人都必须按照设定的程序往下走。法官会非常谨慎,不会轻易启动一个司法程序。不愿的打破已经存在的社会稳定。要启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程序,必须提供足够的事实与理由。理性客观的陈述案件事实,尽量避免情绪。觉得自己或亲人最不公最委屈最可怜,等到发现,原来这个地球上还有那么多更冤枉更可怜的人。法官天天见到这么多的上访人,个个都叫喊不公,他的同情心和怜悯之心自然比平常人更容易免疫。既然来了就让法律来作一个最后的了断吧。

  申诉人应当尽可能取得法官的理解与信任;任何因言词和行为而导致对立都必然无助于实现申诉人的利益。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时,应采取哪些救济手段?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再审有三种途径:即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再审,其中,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是最为常见:

  一、申诉、申请再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二、申诉、申请再审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三、申诉、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期限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申诉、申请再审须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证据材料。

原文来自:http://www.bjlstuan.com/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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